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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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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保

  社会保险关系如何转入?

  一、 申报条件

  1、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长春市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①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与我市参保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②长春市户籍,并在长春市就业参保的(包括灵活就业人员);

  ③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2、 省内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长春市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①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与我市参保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②男50周岁、女40周岁前最后一个户籍地为长春,并在长春市就业参保的(含灵活就业人员);

  ③经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长春市双阳区和九台区的参保人员转移至长春市市本级时,按本条规定办理。

  二、 所需资料

  申办单位或申办人提供转移人员身份证件,原参保地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按不同类型还须分别审核以下材料:

  1、 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及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单位参保职工,提供本市户口簿;

  2、 省直行业单位非长春市户籍参保人员,须提供所在行业单位驻地证明(该单位在长春市缴纳失业保险的除外);

  3、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提供《省属企业人员调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审批表》及主管单位任命文件。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9号)、《关于吉林森工集团调入在长单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函》(吉人社函字【2011】99号)。

  三、 经办地点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四、 申办表格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下载地址http://www.ccshbx.org.cn)

  五、 办理时限

  1、 审核转移申请开具联系函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2、 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关系转移及资金划转手续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3、 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接续手续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社会保险关系如何转出?

  一、 申办条件

  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接到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发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可为异地流动就业人员办理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至新就业地或待遇领取地手续。

  二、 所需资料

  申办人本人身份证件。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三、办理流程

  1、申办人可在自助服务一体机或柜员窗口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持该凭证到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申请手续;

  2、柜员接到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发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邮寄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省内除外),并通过保险关系转移平台转移电子数据,跨省转移同时由基金财务部门转移基金。

  四、经办地点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关系转移及资金划转手续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人社部发【2016】132号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文件规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应该怎么办?

  依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规定,《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已经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继续按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15年,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不选择继续缴费的,也可以转移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应该怎么办?

  《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后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继续按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缴满15年后,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不选择继续缴费的,也可以转移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没有参保缴费记录的人员是否可以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没有参保缴费记录的人员不能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参加养老保险。

  2018年1月1日以后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是否需要按年度连续缴费?是否可以补缴?

  新政策实施后,各类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人员,应当按照年度连续缴费。因个人原因自行中断的缴费年限,不能以事后追补缴的方式进行补缴。

  失业待遇如何申领?

  一、 申办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 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 所需资料

  1、《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2、已在就业服务局办理失业登记的《就业创业证》;

  3、有失业登记时间的《参加失业保险单位申领失业金人员名册》(灵活就业协议期满未就业人员提供《灵活就业协议期满未就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名册》);

  4、身份证件;

  5、工商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卡)原件。

  政策依据《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8号)、《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198号)。

  三、 办理流程

  1、 失业人员到其户口所在社区办理《就业创业证》;

  2、 到长春市就业服务局办理失业登记,同时填报《参加失业保险单位申领失业金人员名册》,并办理《就业创业证》验证手续;

  3、 失业人员持所需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待遇核定窗口申领失业金。

  四、 经办地点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五、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即时办结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代缴。

  失业保险待遇终止如何办理?

  一、 申办条件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 重新就业的;

  2、 应征服兵役的;

  3、 移居境外的;

  4、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培训的。

  6、 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的。

  二、 所需资料

  《就业创业证》,按不同类型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 重新就业的,提供劳动合同;

  2、 应征服兵役的,提供应征入伍相关手续;

  3、 移居境外的,提供户籍注销手续;

  4、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提供退休资格审核表。

  5、 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原件。

  政策依据:《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58号)、《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8号)、《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198号)。

  三、 经办地点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四、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即时办结。

  *失业人员符合停止领取失业金条件的应及时申报办理,避免发生多领退回的情况。